臺北市議會 介紹

臺北市議會,是臺灣光復初期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而成立的重要政治機關。該議會成立於民國35年4月15日,為當時僅具有諮詢性質的民意機關。在此之後,該議會隨著地方自治制度的不斷發展,逐漸成為代表臺北市民意的立法機關。 後來,該議會在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,進入了一個過渡時期。當時,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,該議會仍然以行政命令為自治的法源。直到民國83年7月29日,該议会才正式獲得了法律保障,開始真正落實憲法條文中規定的直轄市自治。 為配合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,臺灣於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「地方制度法」,將直轄市與省縣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,進一步推動臺灣地方自治的發展。 作為地方立法機關,臺北市議會代表市民監督市政,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。通過提案、討論、辯論和協商過程中,該議會依據「服從多數、尊重少數」的多數決民主原理,使多元的民意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和法律,維護地區居民的權益。 除了反映民意,監督市政和促進府會關係和諧外,該議會亦致力於提升議事資訊公開和e化等工作。通過議會的立法和監督,可督促市政府克服問題,提升市民福祉,提高市民生活品質。